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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論超版 隨論編輯 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2-6-6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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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fā)展和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huán)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護
第九條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huán)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huán)境。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huán)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七條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查驗放行。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fā)現(xiàn)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法進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沒收的實物,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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