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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湖北擬出新規(guī),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這類人! [打印本頁]
作者: 隨州日報 時間: 2023-5-9 09:41
標題: 湖北擬出新規(guī),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這類人!
日前,湖北省司法廳官網(wǎng)發(fā)布公告,就《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jù)《辦法》,電動自行車駕駛?cè)?strong>應(yīng)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 下載次數(shù): 46)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
電動自行車駕駛?cè)?/strong>應(yīng)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xué)齡前兒童的,應(yīng)當使用安全座椅。電動自行車駕駛?cè)思按钶d人應(yīng)當佩戴安全頭盔。
《辦法》第十九條強調(diào)
對電動自行車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導(dǎo)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加裝車篷、車廂、燈光等改變外形結(jié)構(gòu)、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改變導(dǎo)致車輛結(jié)構(gòu)、尺寸和主要技術(shù)參數(shù)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影響交通安全。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辦法》第二十條強調(diào)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員引導(dǎo);
(二)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后駕駛;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撥打接聽瀏覽手持通訊設(shè)備或在車把懸掛物品;
(四)牽引動物;
(五)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guī)定;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據(jù)公告
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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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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