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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在廣東省電力設計院參加工作,工作證上的印章,是廣東省電力工業(yè)局。第一個階段,我與設計院簽了為期八年的勞動合同。
大約在1999年,設計院進行福利分房,我是受益者之一。當時按要求簽了一份附加協議。根據協議,我應該在設計院工作滿十五年;協議同時規(guī)定,房產證由我本人持有。
實際情況是,自從房產證于2001年頒發(fā)后,在我工作期間,設計院沒履行發(fā)證給我的手續(xù)。另一方面,我于2004年,在工作八年后,離開了設計院。
2006年,我嘗試繼續(xù)在電力設計院工作,卻沒能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注釋:
1. 因為是對公的信函,并且內容不保密,所以是公開信。因為無法預計何人以何種方式接受,所以是非正式的。
2. 據說,原廣東省電力設計研究院屬于事業(yè)單位,按企業(yè)的方式進行管理。
3. 購房時的附加協議沒有明確違約后的處理辦法。
4. 據說,國家的法律不理睬福利分房的附加條款。主觀上,我認為是設計院有意扣押房產證。因為,如果他們認為房產證貴重,有必要代為保管的話,完全可以在附加協議上注明,但他們沒那么做。
5. 數年之后的某一天,我覺得設計院扣留房產證雖然不合法,從道義的角度是可以諒解的。
剪不斷,理還亂。
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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