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名譽受損,法院依法保護
9月9日,在第37個教師節(jié)到來之際,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侵害教師名譽權的案件,依法判令侵權人向受害教師書面賠禮道歉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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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1:12 上傳
經(jīng)查,2021年5月至6月期間,王某因與某公司存在經(jīng)濟糾紛,其認為與教師張某有關,進而選擇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多次到隨州城區(qū)某學校門口采取舉標語、持小喇叭喊話等方式向張某討要工錢,并作出貶低張某人格的言語和行為。王某還將其上述行為拍下視頻,發(fā)布在網(wǎng)絡平臺上傳播,以擴大影響。張某不堪忍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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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1:12 上傳
曾都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被告王某與案外人之間存在經(jīng)濟糾紛,卻選擇在學生上學、放學這一人員聚集的時段,到原告張某居住生活的學校門口,采取上門堵人、喇叭喊話、標語示眾的方式討要工錢,其在所舉標語中刻意放大原告“老師”身份,錯誤陳述原告為債務對象,并發(fā)表侮辱言論。同時,被告為博取更多關注,擴大影響,以“農(nóng)民工”自稱,其將上述行為拍下視頻發(fā)布在網(wǎng)絡平臺上傳播。被告的該行為以原告教師職業(yè)身份為噱頭,在主觀上積極故意對原告名譽進行貶損,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客觀上造成原告名譽權受到損害,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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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1:13 上傳
鑒于,被告開庭前已經(jīng)刪除網(wǎng)絡平臺上的相關內容,庭審中也認識到“這種方式不對”,并表示“可以道歉”。曾都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做出上述一審判決,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被告當場履行了賠償金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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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1:13 上傳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行動指南和行為規(guī)范,所有公民都應嚴格遵守。尊師重教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民法典保護包括教師、農(nóng)民工在內所有人的名譽權,此次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關于名譽權保護的規(guī)定,既體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體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無論是任何身份的公民,都要嚴格按照法律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來維權。本案被告王某應該通過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葉鋒 18995959700 單位: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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